「幾家歡喜幾家愁の #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」

 




今天很開心以為可以結婚,但細查了法令之後才知道,草案是「台灣同志跟台灣同志」可以結婚,但跨國伴侶可能沒那麼順利。
跨國婚姻原來還會關係到一個叫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」,上一年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有去信司法院問跨國伴侶這個問題,但司法院沒有正面回應。(https://www.lawbank.com.tw/news/NewsContent_print.aspx......
簡單來說就是如果跨國伴侶,外國一方的法律是「有同性婚姻」,那就可以在台灣結婚,但如果外國一方的法律像我那樣(澳門),是「沒有同性婚姻」,甚至似澳門有明文表明不認同同性婚姻,那就很大機會就算台灣同性婚姻通過,你也不能跟台灣伴侶結婚。
那,就我的情況,我可以做什麼才可以結婚(一名澳門籍31歲在台有居留權沒有身分證的男同志)?
1. 拿身分證然後當14個月兵吧,然後以台灣人的身份跟台灣人結婚。
2. 等國防部不用服兵役或是等到36歲再拿身分證再結婚。
3. 等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」修法之後再結婚。
4. 放棄澳門國籍變成無國籍人士,再跟台灣人結婚辦依親居留就不用當兵,但我就再回不了澳門。
希望大家在關心婚姻平權的同時,也跟你們的立委說一下有我們這一群跨國伴侶可能沒辦法結婚的。
還是很開心草案通過,但內心不免也是很難過,現在在公司我們兩個都說不出話。
如果有人也是跨國同志伴侶,跟我的情況一樣,也是原國家沒有同性婚姻的話,有需要幫忙就私訊我們吧,我也想建個群組,讓大家有資訊可以互相分享。

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