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部長人權碎碎念の反紅媒與言論自由是否兩難?」
如果要討論「自由」,我們就必須承認在一個法律的框架下我們才有討論的空間,因為當一個人處於沒有法律的時間中,自由是不需要討論的,因為沒有人可以限制他的自由,同時也引申出「沒有人會保護他的自由」。
所以要討論「自由」,我們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去討論;在中華民國的法律當中,有提及「言論自由」的其實只有「憲法」跟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」,而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」也正是紅媒提出要保障它的言論自由的依據,但我們仔細看看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」的「言論自由」是怎樣描述:
「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,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,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,維護媒體專業自主,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,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,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,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,提升國家競爭力,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」
在這段引述要保障的「言論自由」是來自於「憲法」的第11條,第二句開始描述「如何保障」,是要「黨政軍退出媒體」,第三句之後是「保障之目的」,而眾多目的中,我們可以討論「媒體專業自主」與「提升國家競爭力」。
但紅媒有「專業」嗎?有「提升國家競爭力」嗎?新聞內容的品質無需多說,不平衡的報導、假新聞內容、自導自演的新聞天天上映,這顯然就已經不是在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」的「言論自由」內,因為根本紅媒的行為就沒有符合立法的精神。
再來,討論到「言論自由」在世界的主張,現行國際法是來自於「世界人權宣言」跟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,同樣是來自於第19條,而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有仔細地說明什麼時候「言論自由」是會受到限制:
「第十九條
一.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。
二.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;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、文字或出版物、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,不分國界,尋求、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。
三.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,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,故得予以某種限制,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,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:(一)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;
(二)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,或公共衛生或風化。」
三項二點明白地說出了現在國際上「言論自由」的但書:「保障國家安全」、「公共秩序」、「公共衛生或風化」。
紅媒的行為已經是嚴重危害到「國家安全」,在中華民國的國境登記的本土媒體,它應保障的國家安全就是「中華民國」的國家安全;累累的假新聞、不平衡的報導,更是嚴重影響到「公共秩序」,對國家疫情不報就已經是侵害了「公共衛生」,而第一點的但書更明確指出了要「尊重他人權利」,但紅媒的行為卻是要把他人的權利以極端政權壓制,這根本就已經不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。
再來,「人權」的「自由」不是指「個體」的自由,而是指「整體」的自由,每個人的自由都不應影響或是壓迫到別人的自由,所以才會強調如果壓迫到他人的自由,「人權」與「自由」就會出現但書,這就是我們每個人都有行為的自由,但不可以去殺人的原因,因為這是侵害了他人的自由;同理地,如果散播假新聞影響到他人接收真實的自由、鼓吹政變或戰爭侵害到國民生存的自由,這時候「自由」就應該受到制止,因為這已經影響到他人的自由。
綜上,反紅媒並沒有壓迫到「言論自由」,反而是保障了其他個體接受言論自由的正當性,而「言論自由」從來就不是無限延伸,在侵害到別人權益時,言論自由就不存在,就像你自己一個人在家指名道姓罵任何人都可以,但在公眾場合做一樣的行為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自由而犯法,一個巨大的媒體機器,當它影響的人更多,它更應該背負更多的責任,而不是無理地延伸以及扭曲「言論自由」的本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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